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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廈門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發布

    2018-08-06 06: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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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廈門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詳情如下: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廈門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廈府辦〔2018〕133号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區管委會:

    《廈門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7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強生态文明建設精神,加快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改善城市生态環境,提高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增加城市優質生态産品供給,增強群衆獲得感、幸福感,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形成“全流程管控,全社會參與,全市域推廣”的海綿城市建設新格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号),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綿城市是生态文明在城市中的具體體現,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築、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态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應遵循“規劃引領、生态優先、安全為重、因地制宜、統籌建設”的基本原則,通過“滲、滞、蓄、淨、用、排”等海綿城市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城市開發建設對生态環境的影響,達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納和利用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全市城市建成區20%以上的面積達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全市城市建成區80%以上的面積達到目标要求;到2035年,全市基本完成海綿城市建設。

    第四條 海綿城市建設是一項系統性工作,需要規劃、建設、市政園林、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協調,切實落實海綿城市建設過程中的職能和責任,确保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全方位參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

    第五條 海綿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海綿城市統籌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的統一管理和協調;

    海綿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和相關規劃的編制工作,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參與規劃編制并配合納入多規合一綜合平台;海綿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建設項目設計方案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項目土地供給及相關地勢、地形、地貌基礎數據提供等工作;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技術規範、标準和要求,做好建設工程中海綿城市相關設計、施工等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所管養道路及其附屬海綿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

    市政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市政雨污水管網、園林綠化的建設管理,确保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水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把關涉及河湖水系的項目建設并加強監督管理,确保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發改、财政、經信、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促進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優惠産業政策的制定工作;

    各相關單位依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全方位植入海綿城市理念和管理方式,開辟多項舉措,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内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和運營維護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把海綿城市建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的突出位置,将海綿城市建設納入生态文明建設評價考核,推行海綿城市建設成效評比和表彰獎勵制度,提高包含海綿城市建設的生态文明建設政績考核權重。

    第七條 全市新、改、擴建建設項目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項目策劃與立項

    第八條 全市新、改、擴建建設項目應積極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及其相關技術規範和标準。海綿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借助“多規合一”平台統籌功能,在項目策劃生成時指導項目建設單位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九條 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方案設計階段,根據規劃的相關技術指标要求,明确海綿城市建設工程的建設内容、規模、标準及技術參數等。項目可研的聯評聯審、上報市政府研究決策環節應包括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内容。

    第三章 規劃管理

    第十條 城市規劃應全面融入海綿城市理念,明确自然生态空間格局,尊重自然地勢地貌和天然溝渠濕地的走向,優先維持原自然河湖水系,保留自然蓄滞洪區,并借助“多規合一”與“一張藍圖”進行落實。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中,要将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其剛性控制指标,并将海綿城市建設要求融入生态保護、水資源、綠地系統、功能分區、環境保護、市政和交通基礎設施等規劃中,統籌謀劃、系統考慮。

    第十一條 海綿城市建設的理念、規劃要求和相關措施應貫穿于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全過程。

    第十二條 海綿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編制不同層級的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總體層面應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重點流域或區域應編制海綿城市建設系統化方案,建設工程項目應編制項目海綿城市建設方案。海綿城市相關控制指标應通過不同層級的法定規劃逐級落實。

    第十三條 已經出讓或劃撥但未建設的土地,通過規劃條件核定、設計變更、以獎代補等辦法,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内容和要求;尚未出讓的地塊,規劃部門應根據我市海綿城市規劃指标體系,将相關剛性指标納入地塊規劃建設指标一并考慮。

    第十四條 全市新、改、擴建建設項目應在方案設計階段進行海綿城市專項設計,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海綿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借助多規合一綜合平台,在聯合技術指導環節,對項目設計是否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進行評估,出具指導意見,工程規劃許可證應注明海綿城市設計方案以市海綿辦出具的意見為準。項目設計文件應包括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要求、工程設計方案、海綿城市計算書(雨污管道設計、年徑流總量控制率計算、海綿城市設施計算等)和其他相關資料等具體設計内容。

    重大或重點項目設計評估應通過數學模型模拟等先進技術手段,保證項目用地中的雨水調蓄利用設施、綠色屋頂、下沉式綠地、透水鋪裝、植草溝、雨水濕地、初期雨水棄流設施等海綿城市設施符合地塊規劃設計條件規定的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剛性指标要求。

    建設項目應盡可能尊重和利用周邊的自然地勢和溝壑,實現雨水重力流方式的自然滲排。建築、廣場、道路等建設項目周邊的綠地,一般應低于相鄰硬化面積的高程;特殊情況确需人工設置高出相鄰硬化面積高程的綠地,應從嚴掌握,向規劃、市政園林部門專門提出報審。除大面積的綠地公園建設和建築周邊沿線保留自然山體丘陵地勢外,城市街區和城鄉道路沿線一般不再以人工“堆高”方式建設綠化。

    第四章 土地開發利用管理

    第十五條 建設用地供地前,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首先确定海綿城市相關剛性控制指标,并納入規範性文件當中;海綿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監督土地使用權人在開發和利用土地的過程中落實相應指标要求。

    第十六條 建築與小區、城市道路、水系、綠地與廣場等用地選址時,應統籌考慮保護河流、湖泊、濕地、坑塘、溝渠等水生态敏感區,并結合上述區域及周邊條件(如坡地、窪地、水體、綠地等)進行海綿城市建設,優先考慮保留或利用原有坡地、窪地、水體、綠地等用地。

    第十七條 建築與小區、城市道路、水系、綠地與廣場等用地應限制地下空間的過度開發,為雨水回補地下水提供滲透路徑;如進行地下空間開發,則需滿足海綿設施、地面植被覆土等建設要求。規劃具有海綿功能的生态空間(如公園、水系、綠地、濕地)等用地,未經批準,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八條 優先恢複和改造城市建成區暗涵化渠道、“三面光”和截彎取直的河道,結合城市建設和有機更新,因勢利導,重塑健康自然的河岸線,逐步改善水環境質量,重新構建城市良性水循環系統。

    城市開發建設過程中,應優先劃定水系空間格局、水系藍線、水系控制線、水系管理範圍,并劃定水系岸線外側生态地保護範圍。不得擅自調整水系,或者填堵、縮減原有水系溝汊、湖塘;确需調整或者填堵、縮減的,應當根據建設項目所占用的水域面積、容量及其對水域功能的不利影響。強化落實“河長制”和“湖長制”,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擔任“河長”、“湖長”,負責河流、湖泊等水系的保護與管理工作。

    第五章 建設管理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确保項目的海綿城市方案、設計和施工保持一緻,設計單位應同步做好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設計。

    設計單位應按照規劃設計條件和有關的工程技術标準規範,編制設計文件,進行海綿設計。并與項目周邊已建成的海綿城市項目相結合,形成協同合作、組織有序的城市海綿系統。

    圖審機構應依據地塊規劃設計條件明确的海綿城市規劃控制指标、海綿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指導意見、海綿城市工程強制性标準條文及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要點進行審查,對于不符合控制指标和強制性标準要求的,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

    第二十條 城市綠地建設應在滿足自身的生态功能、景觀功能及遊憩功能等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地形、地勢以及周邊條件等因素,消納自身及周邊區域的徑流雨水,發揮城市“大海綿體”的功效。應優先使用簡單、非結構性、低成本的海綿城市建設設施,應符合場地整體景觀設計,并應與總平面、豎向、建築、道路等相協調。注重選用适宜本地的海綿生态化設施,如植草溝、雨水花園、下沉式綠地、多功能調蓄水體等,并與園林景觀和水體景觀相結合。海綿設施種植設計應根據場地氣候條件、土壤特性因地制宜地選擇植物種類及配置模式。

    第二十一條 已建公共建築等應結合有機更新、植物維護、景觀提升等途徑,有計劃地分年度進行海綿城市改造。鼓勵已建建築與小區、商業區等開展海綿城市建設改造;新建建築與小區應按照海綿城市剛性控制指标要求,并盡量融合綠色建築、節能設計等要求,實施海綿城市建設。

    老舊小區、城中村改造等項目因項目實際情況不能完全按海綿城市相關标準建設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結合項目實際、指标區域平衡等情況,以問題為導向,按照最大程度技術可行性原則,充分應用可以接受的、合理的雨水滞留和利用技術,明确具體的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二十二條 城市道路、立交、公園綠地、廣場等設施應落實海綿城市理念,強化削減地表徑流及其徑流污染為主的海綿城市工程措施建設。在不影響主體功能的前提下,以因地制宜、經濟實用、方便易行為原則,滿足相關海綿城市技術指标要求。

    建設項目周邊道路、廣場及園林景觀建設,在滿足必要使用功能的情況下,應盡可能減少硬化面積和硬化施工。靠近自然環境的鄉村綠道、生态綠道或自然保護區及公園内的人行綠道,宜盡可能采用沙土路、磚石嵌土、鋼木棧道等綠色材料和生态工藝,以實現自然過渡的海綿效果。确需硬化的地面,應采用透水鋪裝入滲。

    城市道路的海綿城市建設應結合紅線内外綠地空間、道路縱坡和标準斷面、市政雨水系統布局等,充分利用既有條件合理設計,合理确定雨水“滲、滞、蓄、淨、用、排”設施。人行道、專用非機動車道和輕型荷載道路,宜采用透水鋪裝;城市快速路、非重載交通高架道路、景觀車行道路宜采用透水瀝青鋪裝,并設置邊緣排水系統,接入雨水管渠系統。行道樹種植可選擇穴狀或帶狀種植,應采用生态樹池,并應符合相關規範要求。有條件的地區,行道樹種植可與植草溝相結合,提升人行道對雨水的蓄滲和消納能力。城市道路綠化帶内海綿城市設施應采取必要的防滲措施,防止徑流雨水下滲對道路路面及路基的強度和穩定性造成破壞。

    綠地建設應根據綠地類型和功能設計相應的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并合理設置植草溝、下凹式綠地、雨水濕地、透水鋪裝等低影響開發設施。海綿城市綠地種植應根據區域立地條件及景觀需求,因地制宜地選擇植物種類及配置模式,充分發揮植物的淨化、滞留、促滲、低維護、觀賞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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